台灣鐵路局
  內政部警政署
  內政部營建署
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
  保全業法
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
 
 
 
一、服務對象:  
  1.集合式住家(商)大樓、別墅
2.辦公大樓
3.工廠
4.學校
5.醫院
6.公民營機構
7.大型演藝、公益與展示活動、臨時警衛勤務派遣
二、服務項目:  
  1.執行人員、車輛、物料進出管制
2.防火、防盜、防颱、防震措施之執行
3.現場交通指揮
4.緊急突發狀況之處理
三、經營特色:  
 

1. 進駐案場免費按裝系統保全主機與緊急押扣。
2. 設有24小時勤務管制中心及保全機動車輛,遇突發狀況時保全機動車能及時前往

  支援並代為報警。
3. 保全車夜間不定時至案場及其週邊會哨與巡邏。
4. 經管案場多為台南地區具有指標性的社區、辦公大樓、學校與股票上市大企業。
5. 幹部均曾任公職,協調、溝通與文書作業能力熟練,且擁有專業證照。
6. 派駐人員年齡層低,待遇合理,流動率低。
7. 與政府機關與公民機構互動良好,能給予業主充分之奧援。
8. 機動性強,具備籌辦與支援大型活動之能力。
9. 定期辦理現場人員教育訓練提昇服務的品質與水準。

 
  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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